轉發:北京市民政局關于開展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4-29 15:33來源: 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 |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開展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京民社發〔2022〕114號 各市級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各市級社會團體: 近年來,各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數量快速增長、作用不斷顯現,同時,一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不規范、名稱使用不規范、財務管理不規范、活動開展不合規等違法違規問題日漸突出,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帶來不良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民政部《關于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民函〔2022〕18號)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維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良好發展秩序,推動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決定開展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通過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代表)機構,整改一批不規范的分支(代表)機構,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機構,著力防范化解分支(代表)機構風險隱患,促進市級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助力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1.時間安排 2022年4月—8月 2.整治任務 市級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 (一)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不規范問題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經社會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擅自設立、變更、終止的; 6.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7.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8.在年檢或年報中瞞報、漏報分支(代表)機構的。 (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使用不規范問題 9.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 10.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首都”“北京”等字樣的; 11.開展活動時未冠所屬社會團體全稱的。 (三)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不規范問題 12.分支(代表)機構的收入未納入社會團體法定賬戶統一核算、管理的; 13.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 14.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5.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6.通過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 17.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專項基金超規定范圍使用,用于經營性投資或者購買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的。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活動開展不合規問題 18.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19.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20.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21.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22.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或為其提供便利的; 23.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 24.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 市級社會團體發現分支(代表)機構存在上述第1、6、7、19、20、21、22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立即予以終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時糾正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4月-6月)。各社會團體按照本通知要求,對照上述24項情形,結合自身實際,逐條逐項進行自查自糾,并立行立改,建立長效機制。 (二)抽查檢查(6月-7月)。市民政局聯合業務主管單位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查審計工作。 (三)整改提高(7月-8月)。市民政局根據抽查檢查結果及群眾投訴舉報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涉嫌非法社會組織的,立即予以取締。各社會團體要全面梳理匯總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將好的經驗做法以及問題困難、意見建議,及時向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報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業務主管單位、各社會團體要高度重視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將其作為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具體體現,作為營造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良好社會環境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以高度責任感和強烈緊迫感抓好專項整治行動。 (二)抓好貫徹落實。各市級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是專項整治行動第一責任人,要圍繞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專題研究,形成具體方案,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通知要求,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對所主管市級社會團體自查自糾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指導督促各社會團體進一步完善整改舉措,抓好整改落實,并對整改完成情況逐一確認。 (三)加強監督檢查。市民政局將結合年檢等工作開展,對市級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開展專項整治不力的社會團體進行集中通報、曝光,對發揮作用好的正面典型,進行宣傳報道。對于抽查檢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整改不到位、不服從業務主管單位指導監管等情形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曝光、年檢降檔、評估降級等措施,從嚴從重加大處理處罰力度。 (四)強化長效治理。各業務主管單位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行動開展,進一步完善所主管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長效治理舉措和監督管理辦法。各市級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強化政治引領,確保各分支(代表)機構規范運行、有序發展。 (五)及時報送材料。請已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于6月30日前,將《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統計表》(附件1)、《市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自查自糾情況表》(附件2)電子版及加蓋公章的掃描件,通過郵箱報送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請將上述兩張表于6月15日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于7月15日前,將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公章的表,由社會團體報送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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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8日 |